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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10-07 来源:
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纠纷,随着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和司法逐步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有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简介: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纠纷,随着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和司法逐步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有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补偿消费者、制裁不当商家、遏止食品问题。
该“惩罚性赔偿金”的限于关键在不当商家否“坚称”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存在。对于“坚称”该如何确认?其举证责任归谁?审查义务的强度有多低?这些将一一分析。2016年8月23日,刘某在苏宁易购公司出售了25盒沃格尔浆果麦片,消费总计1220元,该麦片外包装标明配料中列明所含亚麻籽。
在中国药典2015版第一部中记述了亚麻籽为药材。亚麻籽不出我国国家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中,也不出该委员会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刘某欲以涉嫌麦片加到亚麻籽违背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合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控告拒绝苏宁易购公司退款付款并分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责任。案件审理中,苏宁易购公司递交了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证明该麦片经合法进口申请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呈请进口,合乎我国进口食品规定。
其作为销售者已对供货商的销售资质展开了审查,不具备罪过,不不应分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责任。【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苏宁易购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刘某货款1220元,刘某同时归还25盒沃格尔浆果麦片给苏宁易购公司,如刘某无法归还,则按出售价格适当抵扣货款;上诉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食品安全纠纷,随着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和司法逐步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有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补偿消费者、制裁不当商家、遏止食品问题。该“惩罚性赔偿金”的限于关键在不当商家否“坚称”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存在。对于“坚称”该如何确认?其举证责任归谁?审查义务的强度有多低?这些将一一分析。一、经营者“坚称”的主观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由此可知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经营者分担惩罚性赔偿金的要件还包括销售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以及坚称是不合乎安全性标准的食品而销售。此处经营者“坚称”的确认,不应限定版为“蓄意”和“重大过失”。
明确而言为“确认告诉”和“应该告诉”,并且其主观状态不应回避“一般过错”以及“严重过错”。二、关于“坚称”的归责原则和原告分配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食品安全法并没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明确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认举证责任分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原告能力等因素确认举证责任的分担。” 据此,对于“经营者坚称”的确认,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原告能力分配举证责任。
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地位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掌控方面的差异,似乎不不应拒绝消费者去证明,而不应考虑到限于罪过推断原则,再行将否“坚称”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在经营者需要证明其已遵守法定义务并尽到合理审查责任的情况下,再行将“坚称”的举证责任移往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更进一步原告证明经营者否不存在“坚称”的蓄意或重大过失。三、经营者对食品否合乎安全性标准的审查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加到到普通食品中的中药材不应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本案麦片加到了中药材亚麻籽,亚麻籽没列为国家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加到物质,故该麦片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但是食品经营者不同于食品生产者,其不必要展开食品生产加工,对于食品生产环节的事项无法控制与管理。
本案中,涉嫌麦片从国外进口时早已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呈请进口。在此情况下,苏宁易购公司仅有是该进口食品的终端销售商,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未检验出有涉嫌麦片不存在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下,拒绝食品经营者分担全面严苛的实质审查责任则过分苛刻,亦不合乎惩罚性赔偿金中“坚称”的法律原意,为此,本案中的食品经营者不不应分担惩罚性赔偿金责任。食品经营者在遵守了法定的进口商按规定义务及安全性储存义务之后,对食品否实质性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义务不不应过分苛刻。
应该融合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经营范围,对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明确情形不予综合考量。综上所述,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早已对进口食品做出“检验合格呈请进口”的行政许可后,该行政不道德对食品经营者具备信赖利益。食品经营者在依法遵守了涉及按规定义务及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相适应的适当审查义务时,无法确认食品经营者包含“坚称”,不不应分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1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涉及产品应该合乎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拒绝附带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坚称是不合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拒绝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拒绝缴纳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减少赔偿金的金额严重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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