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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10-13 来源:
本文摘要:中国网地产讯 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
中国网地产讯 12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规定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人低流动性资产比例上限和流动性有限资产比例下限。强化杠杆管控。
拒绝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多达120%。全文如下: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全称资管新规)、《关于更进一步具体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报》(以下全称补足通报)、《商业银行财经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全称财经新规)、《商业银行财经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全称《财经子公司办法》)等涉及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草拟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报(印发稿)》(以下全称《通报》),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根据各界对系统意见,更进一步改动完备后主动公布实行。
《通报》为资管新规、财经新规、《财经子公司办法》的设施制度,按照补足通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全称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应严苛监管的拒绝,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财经子公司(以下全称财经子公司)发售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明确提出了明确监管拒绝。《通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还包括:具体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明确提出产品投资管理拒绝,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具体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拒绝;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拒绝;强化股份归还和销售管理;具体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拒绝,对使用摊余成本法展开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行规模管控,保证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过渡期决定方面,《通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具体过渡期为《通报》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底,增进涉及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的发售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该合乎《通报》规定;对于不合乎《通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财经子公司应该按照资管新规、财经新规和《通报》拒绝实行排查。过渡期完结之后,银行、财经子公司不得再行发售或者延续不合乎《通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制订《通报》是实施资管新规及其补足通报、财经新规和《财经子公司办法》的明确措施,不利于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监管套利;不利于强化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避免不规范产品无序快速增长和风险积累,推展银行存量财经业务排查和财经子公司“洁净跟上”;不利于具体资管新规过渡期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长年制度决定,平稳市场预期,避免不确定性,增进涉及业务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营。下一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将强化对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展银行、财经子公司依法合规展业,稳健前进财经业务规范转型和平稳过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构建财经业务规范身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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