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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4-10-27 来源:
本文摘要:[内容摘要]: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地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填充的委托代理决定。
[内容摘要]: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地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填充的委托代理决定。由于信息不平面等原因,不几乎契约造成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不道德。我国农地制度运营的陈旧和心理健康必要漏源自委托代理决定的固有缺失,而委托代理问题的日趋严重以至陷入困境,根本原因则在于农地产权制度和农地制度的缺失。
因此,挣脱委托代理困境,创建有效地的委托代理机制的关键在于清晰农地产权,完备农地市场。[关键词]:农地制度;委托代理;产权 委托代理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出来情况下产权配备的一种契约形式。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地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性质的契约决定。
产权的运营效率各不相同契约的有效性,各不相同产权的明晰程度和市场的完备程度。在现代的组织中即使产权明晰,市场完善,委托代理也不会产生“风险”和“逆向自由选择”。
我国农地制度运营中,由于产权不明晰,土地市场功能缺陷,委托人对代理人缺少有效地监督和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不道德普遍存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地制度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构成和性质,探究了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并明确提出创建有效地的委托代理机制,提升农地制度运营效率的若干思路。一、我国农地制度委托代理关系的变迁 (一)合作社时期的委托代理关系 土地改革后,在创建了土地私有制。
出于合作生产的必须,1952年起,各地自发性的组织了初级合作社。初级社对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展开了分解成,从农户原始的私有权中拆分出有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剩下控制权。
初级社的产权决定,可行性建构出有个体农户与合作社在农地经营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农户在维持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折价大股东,分配上实施按劳分配和按股收益结合。
初级社的顺利推展了高级社的发展。在高级社中,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实施集体化,土地的个人股权转让给集体。由于适当中止了土地收益,事实上农户对土地的剩下索取权被以集体的形式行使。
但农民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没具体地被褫夺,合作化、集体化依然是在农户和集体间创建委托代理关系的过程,高级社依然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决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被证明是一种有效地的制度自由选择。首先,由于合作社土地产权是明晰和具体的,而且合作社范围一般并不大,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惩罚较低;其次,由于代理人和委托人在一个较小的社区中世代联合生活而构成的乡情氛围,非正式的乡村制度对代理人有可能产生的败德不道德构成有效地约束,使之面对高昂的机会成本;最后,由于社员保有了退社权利,合作社所有权可以以某种形式分解成或者对象化在社员身上,即当合作社的目标过度背离作为委托人的社员的目标时,社员可以通过弃社的方式中止与合作社的关系。这一特征促成社员在生产劳动中偏向于实行自我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以求促成集体成员在顾及他人利益的过程中执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人民公社时期的委托代理关系 1960年起转入人民公社时期。人民公社的土地产权结构是合作社土地产权结构的沿袭和异化。人民公社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是指合作社承继来的,但合作社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已演进为人民公社的社区所有制。
在合作社时期,由于享有弃社权,农户对土地的产权是现实而明确的。在人民公社土地产权结构中,农民的解散权最后失去,农户与土地的所有权关系实质上不存了。
而且,当作为集体的组织的人民公社仍然是全然的经济的组织而是沦为一个综合了经济职能和、职能的“政社合一”的地域性的组织时,其不道德目标更加多瓦解初始委托人的意志,初始委托人的权利和意志更加无法在集体行动中获得构建,农户与土地的产权联系也日益模糊不清。于是,作为行政系统代理人的集体沦为农地实质上的所有者。
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合作社时期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互相交换了方位。人民公社体制下异化的委托代理关系仍然是一种基于平等权利的契约决定,而是一种具备强制性的决定。它增强了委托代理本身的缺失和弊端,并最后使生产陷入困境。
首先,具备行政代理人身份的集体的组织的政治性行为目标,往往与最大化自身利益的社员目标发生冲突,唤起了社员的机会主义动机;其次,产权的不明晰,再加农业生产的地域分散性等特点,要求了农业劳动的高昂监督成本,并助长了农户的“搭便车”不道德;最后,由于社员的解散权的失去,斩断了集体所有权与个体福利的联系,弱化了社员关心社内财产安全性与电子货币的内在动力。这样,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自我监督机制完全过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机会主义不道德泛滥成灾。(三)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 人民公社制度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困境,造成了1978年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决定中,维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同集体签订总承包后获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
集体负责管理土地的集中于规划和管理,农户负责管理土地的明确经营和用于。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委托代理决定具备复合性的特点。一方面是作为所有者的集体农户同集体的组织间的所有权委托代理,另一方面是集体的组织同作为明确经营活动主体的农户间的经营权委托代理。
所有权委托代理 ;农户 集体的组织 经营权委托代理 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填充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所有权委托代理产生的原因在于:首先,对大自然条件的高度倚赖使农业生产活动面对高风险,规避和消弭风险的许多措施如洪涝灾害的水渠、水库的兴修水利等必需依靠集体行动;其次,由于土地分担着对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功能,根据变动调整和再行分配承包地是农民对公平的基本执着,而土地分配和调整的职能不能通过集体的组织行使;最后,由于土地的高度匮乏和不能再造,保持土地的持续利用和构建土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是社区农户的联合意志,但由于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冲突及“搭便车”现象的客观存在,拒绝以集体的形式代表和构建农户的整体和长远利益。
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在于家庭经营相对于集体经营的效率优势。在农业生产中,基于性别和年龄的大自然分工的不平稳和不确认,使农业无法像企业那样通过制订实行劳动定额对劳动者展开鼓舞,在集体劳动情况下,生产者偷工减料,“磨洋工”等机会主义现象不可避免,从而使集体经营面对高昂的监督成本。创建经营权委托代理,完全恢复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实质上是将农业生产划入适应环境其特点的效率轨道。以亲缘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家庭成员结为的团队生产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机会主义产生,从而大大降低了监督和惩戒成本。
这正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二、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委托代理困境及其根源 (一)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委托代理困境: ;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土地填充委托代理决定在解决问题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监督难题方面获得一定变革。但是,转入九十年代以后,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原先制度设计的缺失日益显著,制度运营效率逐步减少。
;高度匮乏的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同时土地又分担着对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功能,在农地填充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终极所有者的集体农户对土地经营用于的整体和长远目标包含了农地委托代理决定的最低原则。即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及其收益的公平分配、土地管理和利用的综合收益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代理本身不存在的缺失,而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市场制度又未能为委托代理机制的长时间运营获取适当的制度确保,在填充委托代理的两个层次上,委托代理问题日益显出,代理人目标大大背离初始委托人的意志,农地委托代理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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